苏常柴A: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2月)2018-12-1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12月17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公司董事会实
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备高级职称的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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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其范围如下:
(一)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不满30%;
(二)在一年内对公司自身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不满50%的;
(三)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
(四)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在一年内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单笔对外担保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
(六)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
上、不满20%;
(七)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0.5%以上、不满5%的;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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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与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董事及列席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日前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董事及列席人员。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与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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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董事亲自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在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
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也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董事会会议的议题,
董事会还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可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范围及董事会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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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有权股东等需要提交董事会
研究讨论的议题,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分类整理,由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题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审阅,报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确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提案人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议题,原则上都应列入会议议
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题,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说
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一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议题,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
上要求讨论,经出席会议1/3 以上董事同意,可列入会议议题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议题内容随董事会通知一起发给全体董
事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三条 董事和列席会议人员有责任保管好所有会议文件、资
料,不得外传,不得遗失。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实行一事一议制,对每一议案,分别审议,分别
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民主议事,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在作
出决议时允许董事保留意见。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就议案发
表意见,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相关规定,须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事中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独立
董事应当按规定进行。董事会应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的各项议题,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位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
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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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作出记录,并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人员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将
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理由和
受托董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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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项议案获得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
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
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公司相关方面组织落
实。公司董事长就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督办。
实施方就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对违背董事会决议
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执行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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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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