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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6-30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九届

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事项的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

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与兴业证券和东海证券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

保荐承销协议,聘请兴业证券和东海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联席保荐承销商。其中,东海证券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常州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兴业证券、东海证券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

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

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董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本次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联合保荐承销协议,并同意本次签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联合保荐承

销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邢   敏

                                          王满仓

                                          张   燕

                                      202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