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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2021-04-2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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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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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
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前七日通
知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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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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