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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2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
验的自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
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的任何

                                      1/6
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除外)可以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主动全面掌握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督
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内控治理建设,促使董事会、独立
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完善运作制度,依法行使职权,协调保证对
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
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确保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渠道
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四)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协调制
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股东名册、相关证券
持有人名册等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2/6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并
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应协调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
       (六)协助董事会筹划并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
本运作方案;
       (七)参与公司媒体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参与协调统一公司对外宣
传报道与信息披露口径、配合对财经报刊、主流媒体、主要门户网站等
网络媒体报道加强监测,持续收集、跟踪与本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传
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协调公司及时回应媒体质疑,妥善处理对公
司影响重大的不确实信息,维护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十)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办
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负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收集
管理,并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统一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信息网上申报;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买
卖本公司股份相关规定,

                                  3/6
    (十一)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
递交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证券监管机构下达的有关任
务并组织完成;
    (十二)保管董事会印章,严格按规范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或公
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
职责的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履行保密义
务(包括其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
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
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
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4/6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5 个交易
日之前将下列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
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深交所
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事
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或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
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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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终止对其聘
任: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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