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2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
司外部信息报送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
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布。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
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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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
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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