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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2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
方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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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上市公司与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
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
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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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
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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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
列情形,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
但下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
出自己的意见: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为准);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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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
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
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
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诚信原则;
    (二)不受关联人干预,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签订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四)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
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价
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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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
或评估报告,并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 12 项至第 15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
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
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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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
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本制度第十五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
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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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
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8 / 10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
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
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六)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七)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八)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
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十一)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二)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三)      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的总金额;
    (十四)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
的说明;
    (十六)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
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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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签订协议后
的二个工作日内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应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方可
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制度第十六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有关文件、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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