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2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7 日董事会九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
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
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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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发布的细
则、指引和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
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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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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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重要事项;
(四)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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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
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
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
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
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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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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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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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分子公
司负责人)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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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
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
的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公司治理
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
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
《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三节 自愿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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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六条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按《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
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并立即披露,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和《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秘书认为该事件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或公开披露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一)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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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分子公
司负责人)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
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报送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报
告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持
续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在签署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在一
个工作日内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
内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在
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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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的
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
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对公司存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报道和市场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和直接责任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事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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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信息披露工作认真负责,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
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
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报告、公告,不得以相
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除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
答投资者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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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必须经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
要、中期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
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应披露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起
草临时报告;
(三)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文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公告文稿为中文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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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文稿应当由董事会发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
核后,应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以下列形式报送:
(一)以专人报送;
(二)以传真方式报送;
(三)以邮件方式报送;
(四)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同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在披露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
局。对交易所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向交易所报备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披露的事项,应在
该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处的要求报
送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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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和《大公
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
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传媒上披露信息,
但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且对同一信息不得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同
意,并由董事会秘书对其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发布;遇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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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
止。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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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七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
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
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
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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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
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
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
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二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
及上述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
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向银行及其它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
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和进行决策。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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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章 罚则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
规则》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
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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