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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2021-05-08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已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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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0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与公告 ................................................................................................. 12

第八章   附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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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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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对自身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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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50%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5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交易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
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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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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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
据提案需求,公司实施网络投票的,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
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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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特别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
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进行登记,会议登
记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实施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认定和
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8
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9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10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1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与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2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
刊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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