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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常柴A: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2021-08-18  

                        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 A、苏常柴 B   公告编号:2021-056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
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公司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的
要求,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母公司对应收账款进
行了清收,并拟对应收账款中单位已吊销、注销或已债务重组、破产清
算或债务方无资产清偿的债务方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针对已吊销、注销的债务方,公司聘请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对各单位吊销、注销情况进行了核实和鉴证: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依据企业欠款明细、清欠情况调查表、催款函及邮寄回单、工商查询信
息等文件,对因上述情形拟核销的应收账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法
律审查和法律分析,并出具了同意的法律意见书;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因上述情形拟核销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
及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肯定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对其
余已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或债务方单位无资产可执行的债务方履行了法
定的追诉程序,并确认无法收回。
    二、本次核销应收账款情况概述
    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母公司五年以上应收账款 127,888,787.98
元,本次拟核销金额合计 35,631,284.63 元。此次核销共涉及 50 家债务
方,单个客户金额较大,均有 5 年以上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且已吊销、
注销多年或已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或债务方无资产清偿,均不再生产经
营。上述 50 家债务方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核销原因                          金额
        已吊销、注销(共 36 家)              10,980,021.95
已债务重组、破产清算或债务方无资产清偿        24,651,262.68
              (共 14 家)
                  合计                        35,631,284.63

    三、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账龄过长,皆属逾期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已形成坏账损失。该部分款项涉及单个客户余额较大,且经公司催收,
确实无法回收,因此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
    公司对核销明细进行备查登记,账销案存,保留追索资料,继续落
实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公司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为 35,631,284.63 元,已在以前年度全
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本期损益不构成影响。
    四、对于剩余 5 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处理
    近些年以来,公司加强了对应收账款的管控力度,未发生大额应收
账款坏账损失。公司将继续对剩余长期挂账的 5 年以上应收账款单位进
行清理和催收,采取有效措施,逐项甄别落实,及时做好清收及账务处
理工作。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 35,631,284.63 元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会计政
策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九届十
次会议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核销应收账款 35,631,284.63 元,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要求,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核销不涉及关联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损
益不构成影响。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应收账款的核销。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公司应收账款 35,631,284.63 元进行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
的要求,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涉及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合理性的说明》;
    5、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对应收黑龙江省
通河县农业机械总公司等单位债权进行核销处理之法律意见书》;
    6、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关于常柴股
份有限公司拟核销黑龙江省通河县农业机械总公司等单位应收账款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