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2022-08-24
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A、苏常柴B 公告编号:2022-045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于2022年8月
22日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
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技术创新项目”)增加母公司下属部分分公司及借用全资子公
司江苏常柴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机械”)的场所为研发
设备安放地点暨研发项目实施地点。上述变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有利于技术创新项目的继续推进。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 监 许 可 【 2020 】 3374号 ),核 准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不 超
过 168,412,297 股新股。2021年6月1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
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634,999,996.40元,上述款项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缴资金主承销商验证报告》(苏 公 W[2021]B061号)。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0,665,733.97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2021年6月15日汇入公司设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中,
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常柴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苏 公 W[2021]B062号)。
2021年6月21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预算及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
金 募集资金
轻型发动机及
1 常柴机械 100,011.87 54,766.71 54,766.71
铸造搬迁项目
技术中心创新
2 公司 9,606.62 8,733.29 7,299.86
能力建设项目
合计 109,618.49 63,500.00 62,066.57
三、本次增加技术中心创新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因母公司总厂厂区规模有限,且部分拟购买的研发设备后续操作
需由生产系统配合实施,拟增加母公司下属部分分公司及借用全资子
公司常柴机械的场所为研发设备安放地点暨研发项目实施地点。上述
变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利于技术创新项目的继续推进。具
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1、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母公司总厂);
2 、 常 州 市 长 江 北 路 20 号 ( 母 公 司 河 海 分 公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 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 司);
设项目 (母公司总厂) 3、常州市长江北路28-1号 (母公司长江分公
司);
4、常州市汉江西路818号(常柴机械)
四、本次增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增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技术创新项目具体为实施舷外机平台和混动平台的研发,规划时
拟购买的部分研发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选型发生了一些变化。原
实施地点公司总部内已不能完成全部的研发过程。为了更好的推进该
研发项目,同时为后续产品产业化提供基础,需增加上述生产基地作
为设备安放和人员操作的地点。
(二)本次增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
1、除增加上述实施地点外,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
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增加技术创新项目实施地点,可以将研发过程与公司各
生产环节流转、厂区分布、技术人员分布等有机结合,便于研发过程
中各环节的顺利衔接,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上述实施地点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监事会九届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
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也对该议案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的
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
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
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
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
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一
致同意上述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未实质改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基本实施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同意
上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
司本次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地
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
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柴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
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