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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0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

    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2

    说明,经部门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

    订保密协议,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