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1-06-30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建平律师出
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
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00
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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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397440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8.9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对董、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审议通过了:
1、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选举产生第七届董事会成员;
7、选举产生第七届监事会成员;
8、申请并购贷款用于收购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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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议案。
本所律师也注意到了关联股东在有关关联议案表决时已进行了
回避。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涂显亚
陈建平
20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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