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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11年8月)2011-08-1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选定的信
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如公
司拟投资设立新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如: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
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
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报送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证
券帐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
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海南证
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公
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司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
接向海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
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
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人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
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
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
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
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证券监
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求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
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
报送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二 O 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证券代码:00057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                  组织机构代码       工作单位       证券                                                                            信息公开
      知情人名                                                 与上市公司关系         知悉时间       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
号                  /身份证号码          及职务       帐户                                                                            披露情况
      称/姓名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5: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