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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2011年12月)2012-04-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内部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障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等金融资产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
的机构从事股票、权证、基金、债券(含国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理财(含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证券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是对外进行证券投资的主体,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分公司或业务部
门不能对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不影响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运营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
促进公司资产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证券投资业务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
的执行人与证券保管人分离。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证券投资计划由财务总监负责实施。
    财务总监负责筛选证券投资项目和制订投资计划。
    事业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计划和资金调度。
    第七条 公司事业财务部负责按照金融资产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
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证券投资运用资金的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 以内
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证券投资运用资金的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 5% 至 30%之间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
    证券投资运用资金的累积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自主购买国债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以现金投资实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
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在证券投资活动中,财务总监制订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实施。
    财务总监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修正与变更投资计划需得到批准。
因市场突变,可以紧急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但事后需马上向批准投资计划的机构或领
导汇报。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公司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开立的投资账户需在事业财
务部备案,并由事业财务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
    对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
分离,相互制约。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董事会秘书处与事业财务部
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应登记于公司名下或存储于公司的
账户中。
    第十四条 公司自行保管凭证式证券时,由事业财务部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
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有关经办人员签名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证券交易等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进
行,应当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内部的业务授权和操作程序,制定控制风险损失的
措施。
    在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在
投资款支付完成后,应取得受托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在每月初向资金开户证券营业部取得上月资金
对账单及证券交易流水清单提供给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核算科
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
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核算,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
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公司事业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秘书处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
结存情况。对公司委托理财的,事业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受托理财的机构核对
有关投资账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情况,保证董事会了解和
掌握公司证券投资的状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均有权对证券投资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以及业务流程是否规范。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
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使用资金以及资产安全情况。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证券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实施证券投资活动进行专项管理,证券投资活动的绩效由公司
总裁办公会评价,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操作规程,规范运作,为公司带来满意投资
回报的,可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给予相关人
员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未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操作规程,运作不规范,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按照区分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及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可由公司总裁办公会
提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因故意、严重过失、内外勾结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试行。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