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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5-18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2-01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00 时
    2、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赵序宏董事长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 名,代表股份数量 139,744,0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
亚律师、陈建平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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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2011 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9,744,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本议案。
    2、《2011 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9,744,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本议案。
    3、《2011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9,744,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本议案。
    4、《201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 112408 号审
计报告确认,2011 年度新大洲控股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190,625,780.91 元,根据《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9,062,578.09 元后,加以前年度
结 转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227,248,387.82 元 , 合 计 本 年 度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398,811,590.64 元。本公司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36,064,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红利 0.6 元(含税)。上述方案拟分配现金红利共计 44,163,84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354,647,750.64 元滚存至下年度。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139,744,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本议案。
    5、《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9,744,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本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744,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和弃权票,通过本议案。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11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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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涂显亚律师、陈建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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