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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5-18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建平律师出

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

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00 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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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39,744,0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8.99 %。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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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涂显亚

                                                   陈建平


                                        20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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