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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独立董事意见2012-08-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

九集团”)与潜在关联人签订煤矿矿井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事宜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2012 年 8 月 2 日,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五九集团与枣庄矿业集

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建安”)签署了《五九集

团胜利煤矿产业升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本公司正在与枣

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筹划股权重组五

九集团和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而签约对方为枣矿集团全

资子公司,因此双方构成潜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合同事宜构成关联

交易。经审查,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采用了招投标方式进行,不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

    2、中兴建安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是一家技术力

量雄厚、技术装备精良、检测手段完善、施工经验丰富的建筑企业。

将五九集团的胜利煤矿产业升级项目交由中兴建安实施,可借助其精

良的技术及丰富的经验顺利完成项目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将有效促进

公司的煤炭产业升级、提升公司煤炭产能,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

持续盈利能力。

                              1
    3、本次交易的定价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工程结算执行《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基

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 基价)、《煤炭建设

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07 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

耗量定额》(2007 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

基价)、《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基价)、《煤炭建

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 基价)及煤规字 [2011]72

号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价格由双方共同询价确定,人工单价执行工程

所在地煤炭定额站批复的标准执行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执

行。

    (2)本项目最终结算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事务所进行结

算。

    (3)井下及地面工程造价按(1)条进行结算,税前总价下浮

2%。

    本人同意由中兴建安作为五九集团胜利煤矿产业升级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工程。




                            独立董事: 谭劲松、冯大安、王树军

                                    20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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