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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8-19  

						浦 瑞 律 师 事 务 所
CENLAW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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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2012 年 7 月
31 日);
      3.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文件;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均为
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12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并
通过决议,决议决定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17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16 日 15:00 至 8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二) 2012 年 8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以及会议登记办
法等,以公告方式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十五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 14:00 时,在海南
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副董事长黄运宁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过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人股东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数 140,427,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8 %。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之《新大洲 A201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人,
代表股份   5,074,4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894 %。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登记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2012 年 8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过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
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
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
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四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下接签章页)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玲


                                                 王枫伟



                                  单位负责人:   吕 涛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