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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8-19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2-02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2 年 8 月 1 日、8 月 14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2 年 8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8 月 16
日 15:00 至 8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受赵序宏董事长授权委托,会议由黄运宁副董事长主持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5
名,代表股份数量 145,501,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140,427,35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9.07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5,074,43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68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徐玲
律师、王枫伟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所有参与
           14521.8673       99.8054%      6.4215        0.0441%       21.89        0.1504%
表决股份

现场参与
           14042.7352       96.5125%             0      0.0000%             0      0.0000%
表决股份
网络投票
             479.1321       3.2930%       6.4215        0.0441%       21.89        0.1504%
表决股份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


                                          2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所有参与
           14520.9473       99.7991%     26.6315        0.1830%         2.6        0.0179%
表决股份

现场参与
           14042.7352       96.5125%             0      0.0000%             0      0.0000%
表决股份
网络投票
             478.2121       3.2866%      26.6315        0.1830%         2.6        0.0179%
表决股份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所有参与
           14520.9473       99.7991%      3.0015        0.0206%       26.23        0.1803%
表决股份

现场参与
           14042.7352       96.5125%             0      0.0000%             0      0.0000%
表决股份
网络投票
             478.2121       3.2866%       3.0015        0.0206%       26.23        0.1803%
表决股份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万股)         (%)
所有参与
           14520.9473       99.7991%      2.8015        0.0193%       26.43        0.1816%
表决股份


                                          3
现场参与
           14042.7352   96.5125%        0     0.0000%           0    0.0000%
表决股份
网络投票
             478.2121   3.2866%     2.8015    0.0193%        26.43   0.1816%
表决股份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玲律师、王枫伟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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