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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8-12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张蔚思律师出席公

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00 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

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 4 楼富贵厅会议室召开。本次大会为现场会

议。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1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394816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8.9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三、本次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注意到股东审议第一项议

案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与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

    2、《关于为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



                              2
员的资 格和表 决   序符合 法律 、法 规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大 会对议

  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负责人 :涂 显 亚



                                                       见证 律



                                               ⒛   13年 8月 12日


                   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