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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内保外贷事项的实施公告2013-12-24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3-04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保外贷事项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子公司资产抵押申请内
保外贷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 2013 年 12 月 3 日本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第七届
董事会 201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子公司资产抵押内保外贷的
公告》。
    2013 年 12 月 1 日,本公司的三级子公司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了《一般银行授信函》及《风险揭示书》,收到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具的融资性保函后生效。
    2013 年 12 月 10 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下
称“中行青浦支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为叁亿元整人民币,该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 1 年。同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与中行青浦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
    2013 年 12 月 20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具了融资性保函。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1、《授信额度协议》
    甲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的金额:叁亿元整人民币
    授信额度的种类:融资性保函
    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
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一次性使用方式使用融资性保
函额度。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止
    担保:由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房产抵押提供
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协议生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
起生效。
    2、《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主合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自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
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
下之主合同。
    主债权发生期间: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0 日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叁亿元整人民币
    抵押物: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榆亚大道的
评估价格为 4.86 亿元的房产建筑。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则自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之日起生效。
    3、《一般银行授信函》
    借款人: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授信、额度、利率/条款及条件:
授信             额度                       利率/条款及条件
                 不多于欧元 28,000,000.00, 按银行于计息期开始之前 2 个营业日由
                 或由中国银行开出备用信用 银行所定以 3 个月为计息期的伦敦银行
定期贷款
                 证及/或开出保函金额的      同业拆息(LIBOR)的基础上加年利率
                 97%,取低者。              2.1%利息差。
                                            银行与客户可不时在综合财资额度项
                                            下进行指定交易,该交易将包括但不限
综合财资额度 欧元 28,000,000.00
                                            于外汇、货币期权、远期、掉期或其他
                                            结构性或衍生产品交易(“财资产品”)

       手续费:欧元 42,000.00 或其他银行接受等值货币,须于签署授信协议书翌
  日起计十个工作天由借款人支付,及其后欧元 42,000.00 或其他银行接受等值货
  币,须于安排在首次提款当月起计第十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天或议定天由借款
  人支付。
       最终到期日:由首次提款日起计三年。
       二、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签署
  的《授信额度协议》;
       3、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的《一般银
  行授信函》;
       5、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的《风险揭
  示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