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3年12月)2013-12-3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
工作,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 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
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总裁任组长,公司部分中
高层管理人员任小组成员。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二)拟定或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报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三)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
的有关资料;
(四)初步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五)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的考核评价及薪酬标
准的确定。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要求,拟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负责薪酬体系
及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实行月度津贴制度。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董
事、监事现津贴标准如下:
职务 津贴标准(含税)
董事长、副董事长 15000 元
董事、监事会主席 12000 元
监事 8000 元
此外,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可向服务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相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津贴。
第九条 主要精力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且不在其他单位担任管理职务及领
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工资管理和等级标准
的规定,根据职务等级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
董事长年薪总额不超过总裁年薪总额的 1.1 倍。其他董事、监事对应所担
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年薪工资和绩效薪酬组成,即薪点式岗位工资+
固定津贴+风险收入+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薪点式岗位工资:
(一)岗位薪点:依据各工作岗位的难易程度、所需技术水平高低、责任
大小确定。
(二)薪点值:依据市场价格因素、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支付能力、通货
膨胀等因素确定。
(三)薪点式岗位工资 = 薪点值 × 岗位薪点数
第十二条 风险收入:根据所任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确定风险收入的金额,每
年依据《考核管理》,按考核结果计算得出实际所得。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年终时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责任状》或《事业方针书》
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根据当年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 固定津贴: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包括工龄津贴、工作餐津
贴和岗位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工资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第十七条 应缴扣除
公司发放的薪酬,在支付给个人前一律应作如下统一扣除:
(一) 社会保险、公积金中个人的应缴款;
(二) 依据国家法律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应缴税款;
(三) 依据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个人的应缴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是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的,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
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整体调整依据公司盈利状况、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胀水平、组织结构等。
个别调整主要根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岗位变动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人员的薪
酬调整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监管机构、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司薪酬管理有特
别规定的,按照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