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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5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4-00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要
求,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以及公司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 2013 年末,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存在监管指引所述承诺事
项。除本公司存在下述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及关联方的承诺事
项均正常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根据本公司 2006 年 12 月 12 日与牙克石市经济局签订的《产权
交易合同》的特别约定,本公司受让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和牙克石煤矿(现更名为呼伦贝尔市牙星煤业有限
公司)国有股权后 3 年内,应投入不少于人民币 20 亿元建设大型煤化工项目。

    承诺公布日期:2006 年 12 月 14 日

    承诺履行期限:自本公司受让五九集团和牙克石煤矿国有股权后 3 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本公司通过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
源科技公司”)开展煤化工项目的建设。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通过能
源科技公司投入 PVC 项目首期 20 万吨电石工程资金 19,436 万元,未在履行期
限内履行完毕相关承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通过能源科技公司投
入大型煤化工项目资金 55,464 万元,超过履行期限仍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
    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的原因:受 2008 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以及之后国
家对房地产行业严格的调控政策等影响,电石及 PVC 行业下滑,经与当地政府
协商进行了缓建。后于 2011 年 10 月,本公司启动了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股权重组本公司煤炭能源产业,公司向当地政
府进行了说明,待重组完成后,双方将进一步规划在当地煤转化项目的投资,得
到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解决方案:1)2012 年 12 月本公司与枣矿集团重组本公司煤炭能源产业的
工作已完成,重组后的公司以“寻求突破、转型发展”为指导思想,提出了解决
方案,诸如建设 100 万吨/年低阶煤热解提取煤焦油项目(褐煤提质项目)等。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能源科技公司的 100 万吨/年低阶煤热解提取煤焦油项
目(褐煤提质项目)已投入资金 15,461 万元。2)本公司将进一步与当地政府协
商,争取早日解决相关问题。

    二、目前仍处于承诺期限内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主要有以下事项:

    承诺事项一: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2001 年在以吸收合并方式重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大洲本田”)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投入新大洲本田的净资产涉及的
相关资产、负债,在其合并前业已存在的潜在损失和对外抵押、担保、诉讼事项,
税务纠纷及资产产权纠纷造成的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承诺公布日期:2002 年 3 月 28 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本公司投入新大洲本田的净资产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截
止目前未发生相关纠纷而造成损失的情形。由于该承诺事项长期有效,因此视为
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承诺事项二:

    承诺主体: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持股 50%的能源科技公司与牙克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受让牙克石市汇流河电厂南侧工业用土地 183,054
平方米,连同 2007 年 4 月协议受让的工业用土地 218,909.0391 平方米共计
401,963.0391 平方米。协议约定,受让人合同项下的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
96,936 万元,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 865 万元,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00,建筑密度不低于 30%。如果能源科技公司项目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
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出让方可以按照实际
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即能源科技公司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承诺公布日期:2009 年 3 月 19 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能源科技公司已投入项目资金
55,464 万元,此项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承诺事项三: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2-2014 年)》中承诺:(1)
2012-2014 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2)在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承诺公布日期:2012 年 8 月 1 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2-2014 年度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2-2014 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2012 年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为 22.50%。由于上述承诺期限为 2012-2014 年度,
尚未履行完毕。

    承诺事项四: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2012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道
公司")共同承诺,对枣矿集团受让五九集团股权协议中除本公司及新大洲投资、
蓝道公司及五九集团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及为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
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如有,由本公司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新大洲投资、蓝道公司承担。

    承诺公布日期:2012 年 9 月 22 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由于该承诺事项长期有效,因此视为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

    承诺事项五: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2012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元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盾公司")共
同承诺,对枣矿集团增资能源科技公司协议中除本公司、元盾公司及能源科技公
司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及为本次增资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
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如有,由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元盾公司
承担。由于元盾公司持有能源科技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本公司,上述承诺事
项的承诺方变更为本公司。

    承诺公布日期:2012 年 9 月 22 日

    承诺履行期限:经营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2006 年 1 月 8 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与本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中约定“两级政府同意以原有工业场地占用
的形式零地价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让 1000 亩土地使用权,以支
持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产业发展。” 能源科技公司遂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向牙克石市财政局预交土地出让金 10,000,000.00 元,2008 年 1 月 4 日向牙
克石市财政局预交 11,966,477.00 元。地方财政通过牙克石市建设局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返还 10,000,000.00 元,2008 年 1 月 10 日返还 11,966,477.00 元。

    2013 年 5 月牙克石市国税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国税局针对财政性返还资金所
得税清缴情况进行专项核查的部署,由市财政局调出数据逐一对各企业进行排
查,重点是招商引资项目。对能源科技公司原预付牙克石市财政局的土地出让金
返还款计 21,966,477.00 元,依据财税[2008]151 号、财税[2009]87 号、财税[2011]70
号文件精神,认定此笔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及时计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此
征收滞纳金。能源科技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缴清了企业所得税款 5,887,407.66
元。并对从 2007 年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重新进行了申报,并确认了相关资
产与负债,由此形成的滞纳金 4,898,500.69 元。能源科技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缴清了上述滞纳金。

    根据承诺,此笔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10,785,908.35 元应由能源科技公司原股
东(即本公司)承担,由于能源科技公司尚欠本公司财务资助款 6,513.12 万元,
因此由能源科技公司代本公司垫付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后冲减本公司对能源
科技公司的财务资助金额。本公司已冲减对其财务资助金额,能源科技公司尚欠
本公司 5,434.53 万元财务资助款。

    由于该承诺事项长期有效,因此视为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承诺事项六: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承诺与枣矿集团按照持股比例,为五九集团在各家银行申
请总额人民币 6 亿元范围内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由其与银行协商确定。

    承诺公布日期:2013 年 8 月 13 日

    承诺履行期限:自 2013 年 8 月 12 日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本公司为五九集团提供借款担保累计 0 万元。

    承诺事项七:

    承诺主体: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内容:本公司承诺为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物流”)
在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 3,000 万元范围内贷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自借款
之日起一年。

    承诺公布日期:2013 年 8 月 13 日

    承诺履行期限:自 2013 年 8 月 12 日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本公司为新大洲物流提供借款担保累计 2,000 万
元。由于新大洲物流尚余人民币 1000 万元范围内贷款担保额度,因此为本公司
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风险提示:以上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数据均为2013年年度报告审计前数
据,可能与审计后数据存在差异,以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