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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签署《备忘录》的独立意见2014-02-2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关联交
         易事项签署《备忘录》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已经向我们提交了有关公司与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
技”)就关联交易事项签署的《备忘录》的相关资料,经我们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关于公司与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关联交易事项签署<备忘录>的议案》所述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能源科技在《备忘录》中提及的公司及部分下属控股企业于 2012 年
度至 2013 年度与能源科技发生的一定日常性的以及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均已在公司
历年的年度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对于该等关联交易,我们予以确认,并认为该等
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发生,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合
理,体现了公允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
    2、对于公司与能源科技在《备忘录》中确定的关于 2014 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
及部分下属控股企业与能源科技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实施原则,我们予以确
认,并认为该等原则有利于确保将来的关联交易决策的正当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关联交
易事项签署<备忘录>的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大安、谭劲松、王树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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