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全面了解和 审核了公司董事会《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议案》后,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预先 投入金额已经注册会计师鉴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 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8,038,525.61元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