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4-05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和 9 月 6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 时~11:30 时,下午 13:00 时~15:00 时。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9 月 11
日 15:00 时至 9 月 12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受董事长赵序宏先生委托,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杜
树良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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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8
名,代表股份数量 225,880,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4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 223,893,5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0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1,98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44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数 86,399,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6133%。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陈建平律师、习钦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 201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873,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0%;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392,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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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25,28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7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5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06,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0%;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 586,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
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5,28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7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5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06,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0%;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 586,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
4、《关于公司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就承诺履行事项签署《合作备忘录》的报
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5,28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76%;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58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5%。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806,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40%;反对 6,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 586,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4%。
上述议案中,第二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和 2014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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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建平律师、习钦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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