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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14-10-2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 201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 2014 年财政部陆续发布的第 2 号、9 号、30 号、33 号、37 号、39 号、
40 号、41 号等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8 号——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利用短期闲置资金进行理财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关于利用短期闲置资
金进行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提高公司短期闲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公司既定收益目标。我们同
意公司将短期闲置资金在人民币贰亿元范围内进行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保本浮
动收益型银行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收益。亦同意由公司总
裁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办理利用短期闲置资金进
行理财的相关事宜,在进行理财协议签署的同时向董事会报备并公告。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此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严天南):


                                   独立董事(孟兆胜):


                                   独立董事(王树军):


                                   20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