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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6-0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5-03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5 月 20 日、5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变更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公告》
及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6 月 1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31
日 15:00 时至 6 月 1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兼总裁杜树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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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9 名,
代表股份数量 233,076,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31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 230,270,1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8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806,4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陈建平
律师、汤丽英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3
权的 0%。
    (六)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报告》
    1)关联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赵序宏先生回避
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预计发
生的关联交易》。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各持新大洲本田摩
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本田”)50%的股权。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为本
公司持股 80%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 100%的三级
子公司。本公司董事长赵序宏先生同时担任新大洲本田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兼
总裁杜树良先生同时担任新大洲本田董事、本公司副总裁杜岩先生同时担任新大洲
本田董事兼首席副总经理。因此,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新大洲本田发生的业
务均构成关联交易。赵序宏先生为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
长,杜树良先生为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海南新元投资有
限公司、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赵序宏先生为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89,481,652
股股份,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50,000,000 股股份,赵序宏先生持有本
公司 10,293,975 股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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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2)关联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赵序宏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与 SANLORENZO S.P.A. 2015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SANLORENZO S.P.A. (以下简称“SL”)为本公司持
股 22.99%的参股公司。圣劳伦佐中国是本公司控股 80%的下属子公司、圣帝诺游艇
会是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海南游艇是本公司控股 75%的子公司。本公司董事长
赵序宏先生同时担任 SL 董事。因此,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与 SL 发生的业务构成
关联交易。赵序宏先生为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因此
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赵序宏先生为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89,481,652
股股份,赵序宏先生持有本公司 10,293,975 股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131,956,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3%;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5
权的 0%。
    (九)审议通过了《2015~2017 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监事候选人董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38,600 股,占出席本次


                                     6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3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6069%;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0072%。
       上述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虽持股
低于 5%但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股东,即除股东海南新元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及赵序宏先生以外的股东。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和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建平律师、汤丽英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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