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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5-06-02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汤丽英律师出席公

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5 月 20 日、5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5 年 6 月 1 日下午 13: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

工厂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2015 年 6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30,270,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865%。经本所律师

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

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

表股份 2,806,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2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3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六)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4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报告》

    1)关联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赵

序宏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新大洲本田摩

托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司 89,481,652 股股份,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50,000,000

股股份,赵序宏先生持有本公司 10,293,975 股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关联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赵序宏先生回避表决,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 SANLORENZO S.P.A. 2015 年度预计发

生的关联交易》。

                               5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司 89,481,652 股股份,赵序宏先生持有本公司 10,293,975 股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131,956,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913%;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 201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九)审议通过了《2015~2017 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6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231%;反对 1,3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7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44,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141%;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监事候选人董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231,731,9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4231%;反对 1,3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743%;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1,956,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859%;反对 1,338,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069%;弃权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2%。

    上述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及虽持股低于 5%但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

股东,即除股东海南新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及赵

序宏先生以外的股东。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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