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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2015-07-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相关材
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良好,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严天南、孟兆胜、王树军
                                                     二○一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