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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股权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2015-10-22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5-05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股权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2015 年 5 月 28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购买方”)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辛普森
游艇集团的议案》,同意分三个阶段收购辛普森游艇集团的股权。同日,本公司
和 Michael Rowland Simpson 先生(以下简称“MS 先生”或“出售方”)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签署了《投资协议》。(有关本投资事项,详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
临 2015-027 公告。)
    签署《投资协议》后,双方在股权整合、团队股权激励和在新兴市场的历史
投资等收购的先决条件上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交流,双方意识到《投资协议》约定
的交易结构,特别是重组安排,可能产生现实困难。经双方友好协商,目前已在
重大分歧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拟基于达成的共识签订补充协议。
    201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与 MS 先生、SANLORENZO S.P.A.(以下简称“圣
劳伦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本《补充协议》的签订以获得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
临时会议决议批准。
    (二)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
次临时会议、2015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投资事项无须经过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投
资本公司尚须依据中国法律通过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发改委、商务厅、外管
局等)审批。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公司以外的交易方的情况介绍
    (一)Michael Rowland Simpson先生介绍(见本公司临2015-027公告)
    (二)SANLORENZO S.P.A.
    企业性质:根据意大利法律组建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Via Armezzone,3-19031 Ameglia(SP)意大利
    主要办公地点:Via Armezzone,3-19031 Ameglia(SP)意大利
    法定代表人:Massimo Perotti 先生
    注册资本:3,000 万欧元
    主营业务:设计、制造并销售用玻璃纤维、钢铁、铝合金及任何其他材料制
成的游艇及船舶,以及船舶维护及租赁业务。
    主要股东:

      Massimo Perotti 及其控制下企业                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58.40%                 22.99%

                             SANLORENZO S.P.A.


    SANLORENZO S.P.A.成立于 1958 年。公司主要从事游艇及船舶的生产及销
售业务。SANLORENZO S.P.A.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欧元)                       208,152,324.00             158,207,314.00

净利润(欧元)                           3,669,444.00                   2,961.0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净资产(欧元)                          85,609,366.00              82,124,483.00

总资产(欧元)                         363,337,622.00             334,913,139.00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补充协议》由 Michael Rowland Simpson(“出售方”)、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方”)、及 SANLORENZO S.P.A.(“圣劳伦佐”)共同签署。
出售方、投资方和圣劳伦佐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一)出售方和投资方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在香港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投
资协议”),该投资协议规定了一个股权交易(“交易”),根据该交易,出售方同
意向投资方出售并转让以下实体(统称“集团”)的大部分股权,且投资方同意
根据投资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投资协议第 4 条定义并规范的第一轮交割
先决条件之一的重组)购买前述集团股权:
    (1) Simpson Marine Ltd(“香港公司”),一家成立于香港的公司,该公司持
有 Simpson Marine (SEA) Pte Limited(“新加坡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股本。
新加坡公司持有 PT. Simpson Marine Indonesia(“印尼公司”)全部已发行的流通
股本;
    (2) Simpson Marine Sailing Yacht Ltd(“SMCN”),注册地香港;
    (3) Simpson Marine Sdn Bhd(“SM Malaysia”),注册地马来西亚;
    (4) Simpson Marine (Thailand) Co Ltd(“SM Thailand”),注册地泰国;
    (5) Simpson Marine Limited Taipei(“SM Taipei”),注册地台湾。
    (为本补充协议之目的,SMCN,SM Malaysia,SM Thailand 和 SM Taipei 统
称为“其他集团成员公司”)
    (二)签署投资协议后,出售方和投资方意识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交易结构,
特别是重组安排,可能产生某些现实困难。因此,出售方和投资方拟改变投资协
议规定的交易结构,决定放弃重组安排,取而代之的是直接出售并转让香港公司
股权,同时授予投资方一系列根据本补充协议条款和条件购买其他集团成员公司
股份的认购期权(“投资者期权”的定义见下文);
    (三)圣劳伦佐同意提供员工激励计划,同时承诺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
股东后根据本补充协议条款和条件收购香港公司 10%的股权。
    (四)各方同意,如果香港公司决定开始其在亚太地区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程序,则圣劳伦佐将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被授予一项以上市前
投资人的身份购买出售方额外 5%股权的期权(“圣劳伦佐期权”的定义见下文)。
    (五)各方现同意如下:
    1. 修改关于重组及核心员工保留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先决条件
    1.1 作为放弃重组安排的结果,交易的标的将相应地从开曼控股公司(由该
公司在重组后持有集团的全部股权)股权变更为香港公司股权。因此,出售方和
投资方同意将投资协议第 1 条规定的“标的股权”(开曼控股公司的股权)的定
义变更为“香港公司的股权”。对应地,投资协议中出现的任何“开曼控股公司”
的表述均由“香港公司”替代,即 Simpson Marine Ltd.。
    1.2 在遵守先决条件限制的前提下,出售方同意并承诺向投资方授予一系列
特殊的认购期权(“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即按照投资方分
期投资时各期的股权收购比例(即第一轮交割之时或之后,收购 10%,第二轮
交割之时或之后,收购 15%,第三轮交割(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
交割,视情况而定)之时或之后,收购 35%)以 1.00 美元/每家公司(壹美元/
每家公司)的对价收购每一家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权。
    1.3 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可以在每轮交割之后的任何时间行
使,即只要该轮交割所对应的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且当期交割已经完成,投资方
行使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的时间将不受限制。此外,投资方可以
自行决定分别或同时行使投资方关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期权。
    1.4 各方同意就核心员工保留和股权激励计划达成书面协议由第一轮交割的
先决条件变为第二轮交割的先决条件。
    2. 第一轮股权对价的支付及责任限制
    各方同意并承认,投资协议第 5.1 条第一段中与第一轮投资付款相关的内容
    应当替换成如下内容:
    在满足第一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后,第一轮股权的对价,即 3,200,000.00 美元,
投资方应当分两期向出售方支付:
    (1) 2,400,000.00 美元应当在第一轮交割时向出售方支付,即投资协议第 5.1
条规定的第一轮交割的全部先决条件(但投资协议原 5.1(b)条和 5.1(d)条规
定的要求除外,前述要求应当根据本补充协议第 1 条删除)满足之日起的 5 个工
作日内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2) 剩余 800,000.00 美元应在第二期支付。
    3. EBITDA 的定义
   各方同意,投资协议第 1 条中的 EBITDA 定义应当被以下条款所取代:
    为计算第三轮股权或者延迟第三轮股权的股权对价之目的,EBITDA 应当指
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准备的集团所有成员公司 EBITDA 的合并金额。出售方
和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 入不计入集团合并
EBITDA 的计算。另外,特此着重强调投资协议第 5.11 条关于 EBITDA 计算公
式中引用的“总收入”、“销售成本”以及“销售常规及管理费用”应当指集团
所有成员公司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合并金额或合计金额。
       4. 对集团运营的控制
    各方同意,在投资协议第 15 条(运营事务)中补充以下条款:
   第一轮交割后,投资方有权在集团每一成员公司中提名并任命一名董事。
       5. 分红政策
       5.1 各方同意,在投资协议第 19 条中增加一条全新的条款,即 19.2 条:
    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前,其他集团成员公司不得进行分红,在投
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分红政策应当根据投资协议
第 19 条的规定进行。
    第一轮交割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进行分红。第一轮交割后,各方可根据
投资协议第 19 条的规定决定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红利分配。
    5.2 各方同意,投资协议第 19.1 条由以下内容替换和取代:
    双方同意,香港公司的派息政策为在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发布后的 1 个月内以
不高于每个会计年度集团可分配利润的 75%为目标分配率,分配集团的盈余资
金。
       6. 圣劳伦佐
    6.1 圣劳伦佐同意并承诺,当投资方于第三轮交割(或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
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完成后成为公司大股东时,圣劳伦佐将最迟不
晚于投资协议第 5.8 条约定的延迟的第三轮交割的购买日期(即在香港公司或集
团经审计的 2018 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发布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购买
香港公司 10%的股权。
    6.2 出售方同意并承诺给予圣劳伦佐一系列特殊的认购期权,即圣劳伦佐可
在投资完成后的任何时间按照其在第三轮交割后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即第三轮
交割(或提前的第三轮交割或延迟的第三轮交割,视情况而定)完成后 10%的
持股比例)以 1.00 美元/每家公司(壹美元/每家公司)的对价收购其他集团成员
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和圣劳伦佐可协商确定各自行使投资者关于其余公司的期权
和圣劳伦佐关于其余公司的期权的具体时间和安排。
            6.3 如果香港公司决定开始其在亚太地区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程序,出售
     方在此同意授予圣劳伦佐一项特殊的以上市前投资人的身份购买出售方 5%股权
     的期权,每股购买价格为第三轮股权价格与证券交易所拟发行的每股价格的平均
     值,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价格。
            7. 其他事项
            本补充协议由香港法管辖,并按照香港法进行解释。
            四、投资协议原有条款补充修订对比表
原协议                      原文内容                                补充修订内容

             开曼控股公司                             香港公司

             意为重组后,将于开曼群岛设立的、作为集   Simpson Marine Ltd,一家成立于香港的公司,
第1条        团控股公司的一家公司                     公司注册号码为 0104019。

                                                      投资协议中出现的任何“开曼控股公司”的表
                                                      述均由“香港公司”替代。


             EBITDA                                   EBITDA

             意为根据条款 5.11 规定公式计算的,未计   为计算第三轮股权或者延迟第三轮股权的股
             利息、税收、折旧和摊销之前的利润。就本   权对价之目的,EBITDA 应当指按照香港公认
             协议而言,任何 EBITDA 是指开曼控股公     会计原则准备的集团所有成员公司 EBITDA
             司和集团的合并 EBITDA。                  的合并金额。出售方和公司或其他集团成员公
第1条                                                 司进行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收入不计入集团
                                                      合并 EBITDA 的计算。另外,特此着重强调投
                                                      资协议第 5.11 条关于 EBITDA 计算公式中引
                                                      用的“总收入”、“销售成本”以及“销售常
                                                      规及管理费用”应当指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相
                                                      关明细会计科目的合并金额或合计金额。


             股权转让                                 新增:投资方有权指定其在香港的任何全资子
第 3.3 条                                             公司(例如,圣帝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代表
             …                                       投资方开展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事宜。

             重组
             4.1 出售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应当尽快在
             开曼群岛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方直
             接持有其 100%股权。
第4条                                                 视为删除
             4.2 出售方应促使开曼控股公司持有公司、
             SMCN、SM Malaysia、SM Thailand 以及 SM
             Taipei100%的股权,以期将集团的股权结构
             重整为附件 2 所示的结构。
              4.3 在完成条款 4.2 规定的所有交易后,出
              售方应当书面通知投资方重组已经完成,并
              确认集团任一主体的所有股权均无权利负
              担。


                                                               修改为:在满足第一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后,第
                                                               一轮股权的对价,即 3,200,000.00 美元,投资
              第一轮投资:截至第一轮投资交割之日(“第
                                                               方应当分两期向出售方支付:
              一轮交割”),即所有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
              足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如果需要获得第三方          (1)2,400,000.00 美元应当在第一轮交割时向
              许可或批准,可根据双方书面约定延期),           出售方支付,即投资协议第 5.1 条规定的第一
 第 5.1 条
              投资方应购买且出售方应出售已发行流通             轮交割的全部先决条件(但投资协议原 5.1(b)
              的股权的 10%(“第一轮股权”),交易             条和 5.1(d)条规定的要求除外,前述要求应
              对价为美金 3,200,000 元,前提是下列第一          当根据本补充协议第 1 条删除)满足之日起的
              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已被满足或豁免:…               5 个工作日内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2)剩余 800,000.00 美元应在第二期支付。


第 5.1(b) 重组已根据条款 4 完成,且投资方已收到出
                                                               视为删除
     条     售方根据条款 4.3 发出的正式书面通知;


第 5.1(d) 双方已经就核心员工保留和股权激励计划
                                                               视为删除
     条     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轮投资:…交易对价为美金 4,800,000
              元,前提是下列第二轮交割的先决条件已被
              满足或被豁免:

              (a)      出售方在附件 4 第一部分 C 项作出
                                                               新增先决条件:(c)双方已经就核心员工保
 第 5.2 条             的的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均为真
                                                               留和股权激励计划达成书面协议。
                       实、正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以及

              (b)      第二轮股权未被设定任何权利负
                       担。


              损失阈值。出售方只在下列情形承担赔偿责
              任:
                                                               修改为:索赔阀值。出售方只有在累计损失总
第 20.4(b) (i)单笔损失数额超过 1 万美元;
                                                               额超过 125 万美元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ii)累计损失总额超过 50 万美元。


             累计索赔上限。出售方承担的累计索赔金额
                                                               修改为:累计索赔上限。出售方承担的累计索
第 20.4(c)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第 一 轮 投 资 总 对 价 , 即
                                                               赔金额总数不得超过 2,800,000 美元。
             3,200,000 美元。
                                                      新增:比例限制。考虑到投资方于第一轮交割
                                                      后 12 个月内在香港公司的持股比例,出售方
                                                      就任何损失事件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相关损
第 20.4(d) 无
                                                      失事件引发的全部损失金额的 10%。任何情况
                                                      下,出售方就相关损失事件的赔偿责任金额应
                                                      当根据投资方届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

                                                      新增:

                                                      15.8 出售方应当促使集团每一成员公司向投
                                                      资者提供该公司在第一轮交割后每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应依
                                                      据相关公司所在法域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制
                                                      作。香港公司、SM Singapore 和 SM
                                                      Indonesia 在有关会计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应当于次年 4 月 30 日前提供,其它成员公司
                                                      应当不迟于次年 6 月 30 日提供该等文件。



                                                      15.9 第一轮交割后,投资方有权在集团每一成
            运营事务                                  员公司中提名并任命一名董事。
 第 15 条
            …
                                                      15.10 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前,任
                                                      一集团成员有以下行为时,均应获得该成员董
                                                      事会的一致同意:

                                                      (1)投资协议附件 3 列明的行为;

                                                      (2)集团成员之间单次或累计金额超过 50 万
                                                      美元的借贷行为;

                                                      (3)出售方向任何集团成员单次或累计超过 5
                                                      万美元的借款行为。

                                                      15.11 在实施本补充协议第 4.2 条第 2 款、第 3
                                                      款列明的行为前,出售方个人应当保证香港公
                                                      司将寻求董事会的批准。


                                                      新增:
             在投资方遵守条款 10.2(b)项下义务的前   vi.   向新加坡公司、印尼公司、SM 深圳及其
第 11.2(a) 提下,出售方应当向投资方交付并促使交     他集团成员公司任命投资方有权提名的董事
     条      付:                                     所需的任何文件;
            …                                        vii. 根据其他集团成员公司成立地的法律法
                                                      规,向投资方授予投资方期权所需的任何文
                                                     件;

                                                     viii. 根据相关管辖法律,将投资协议第 12 条
                                                     一致同意事项和本补充协议第 4.2 条规定的补
                                                     充事项变更加入每一集团成员公司的章程或
                                                     宪章类的任何文件,以及并使这些章程或宪章
                                                     类文件依法生效所需的文件。


            派息政策                                 修改:

            双方同意,开曼控股公司的派息政策为在开   19.1 双方同意,香港公司的派息政策为在集团
            曼控股公司和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发布后的     合并审计报告发布后的 1 个月内以不高于每个
            1 个月内以不低于每个会计年度开曼控股     会计年度集团可分配利润的 75%为目标分配
            公司或集团可分配利润的 75%为目标分配     率,分配集团的盈余资金。
            率,分配开曼公司或集团的盈余资金。
                                                     19.2 在投资方成为香港公司大股东之前,其他
第 19 条                                             集团成员公司不得进行分红,在投资方成为香
                                                     港公司大股东之后,其他集团成员公司的分红
                                                     政策应当根据投资协议第 19 条的规定进行。

                                                     第一轮交割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进行分
                                                     红。第一轮交割后,各方可根据投资协议第 19
                                                     条的规定决定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红利分配。




           五、对公司的影响
           补充协议中MS先生对辛普森游艇集团暂缓进行重整,有利于保证辛普森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收购香港公司并拥有按持股比例以1美元/每家公司收购
     其他辛普森集团成员公司的特别期权,这增强了收购的灵活性。将股权激励方案
     作为第二步收购的先决条件,便于加快收购进度。综上所述,签订补充协议对公
     司本次收购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 Michael Rowland Simpson 先生签署的《投资
     协议》;
           4 、 新 大 洲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Michael Rowland Simpson 先 生 、
     SANLORENZO S.P.A.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