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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6-09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9 月 7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9 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 时~11:30 时,下午 13:00 时~15:0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1 日 15:00 时至 9 月 12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阳友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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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1
名,代表股份数量 133,023,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4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 130,950,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6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2,073,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人,代表股份数 83,023,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198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陈建平律师、李艳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
为本公司拟并购企业,本公司董事长陈阳友先生为恒阳牛业实际控制人、同时担
任恒阳牛业董事,本公司董事李磊先生同时担任恒阳牛业董事;RONDATEL S.A.
为恒阳牛业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董事长陈阳友先生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
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与恒阳牛业、RONDATEL S.A.发生的业务均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本公司 89,481,652 股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133,023,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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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3,023,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建平律师、李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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