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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6-11-2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宁波新大
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本
田”)50%股权,交易对价89,222.115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公司逐条对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相关规定,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持有的新大洲本田 50%股权,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
批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政府商务管理部门批准,
此待审议事项已在《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作出
提示。
    2、本次交易的内容为出售公司持有的新大洲本田 50%股权,公司合法拥有
标的资产,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
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公司持有新大洲本田 50%的股权,不具有控制权。本次交易旨在通过重
大资产出售方式处置与公司主营业务关联度较低的摩托车资产。本次交易不影响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公司快速筹集发展所需资金,发展食品产业等
业务、促进公司业务转型,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后,由于公司不再拥有与摩托车相关的业务,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