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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16-11-2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宁波新大
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50%股权,交易对价
89,222.115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
受本公司的聘请,以2016年0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于
2016年11月20日出具了“北方亚事评报字[2016]01-646号”《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拟转让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所涉及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
估事项以后,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北方亚事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
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
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所设定的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系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采用资产
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出售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出售
资产的具体情况,评估结论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
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运用了公认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
序,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选用的评
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
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
    综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