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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的说明2016-11-26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
             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的说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向宁波新大
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50%股权,交易对价89,222.115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认真审核,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
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