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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为保障全资子公司履行《供应链服务协议》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05-11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7-03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保障全资子公司履行《供应链服务协议》提供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 年 5 月 10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保障全资子公司履行<供应
链服务协议>提供担保的议案》。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恒阳”)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
拟签署《供应链服务协议》,为保障《供应链服务协议》、其补充协议及履行《供
应链服务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书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本公司拟作为保证
人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1,000 万美元。
    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等。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的名称: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16 日
    注册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十一号 1180 室
    法定代表人:陈阳友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初级农副产品、
鲜活水产品、水果、蔬菜、生鲜肉品、冷藏肉、冷冻肉的批发、零售;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信息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
批发、零售。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宁波恒阳 100%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宁波恒阳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
额 4785.11 万元、负债总额 862.30 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
债总额 862.30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0 万元、净资产 3922.82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 990.74 万元、利润总额-157.83
万元、净利润-163.59 万元。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 10733.47 万元、
负债总额 957.19 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957.19 万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 万元、净资
产 9776.28 万元,2017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0 万元、利润总额-5.54 万元、净利
润-5.54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协议》。为保障《供应链服务协议》、其
补充协议及履行《供应链服务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书(简称“主合同)项下连续
发生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最高额保证。
      (一)主债权
1.1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代
       债务人向货物出售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债权人代债务人支付的一切税费、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代理费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
       其他款项。
1.2    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
       金余额为 1000 万美元。保证范围内的利息、费用等(如有)以实际发生
       为准。
      (二) 保证责任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同意,一旦债务人
       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论债务人是否就其履行该等债务设定了物的
       担保或者有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
       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期间
3.1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采购合同》对应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
       一《采购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该《采购合同》对应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两年。
3.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
       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其他
4.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时,采用向债权人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保障宁波恒阳履行《供应链服务协议》、其补充协议及履行《供应
链服务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书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作为保证人提供最高
额保证,有助于宁波恒阳开展牛肉食品产业的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宁波恒
阳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宁波恒阳履
行《供应链服务协议》提供最高额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对外担保,为子公司担保的批准额度为人民币 51,77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52%(其中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
8,543.8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88%)。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担
保的情形,无涉及担保的诉讼事项。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 1,000 万美元,折
合成人民币约 6,89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3%。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拟签署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