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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8-30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7)第 110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建平、魏莱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8 日 15:00 时


                                 1
至 8 月 29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17 人,代表股份

  266,889,6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84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197,752,7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2920%。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69,136,8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92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12 人,

代表股份数量 116,229,0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2776%。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收购 Lirtix S.A.和 Rondatel S.A.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2
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7,408,015   168,444,082   94.9473%       8,814,733   4.9686%       149,200   0.0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6,229,057   107,265,124   92.2877%       8,814,733   7.5839%       149,200   0.1284%

       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该议

案的表决。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齐齐哈尔恒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 Pacific Ocean

Cattle Holdings Limited 等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77,408,015   168,456,182   94.9541%       8,802,633   4.9618%       149,200   0.0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6,229,057   107,277,224   92.2981%       8,802,633   7.5735%       149,200   0.1284%

       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依法回避该议

案的表决。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转让海南嘉谷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07,862,364   198,373,131   95.4348%       9,484,633   4.5629%         4,600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7,510,337    98,021,104   91.1737%       9,484,633   8.8221%         4,600   0.0043%

       关联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上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3
限合伙)及杜树良先生已依法回避该议案的表决。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陈建平



                                                     魏莱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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