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 人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有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 避表决。关联人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体现了其对公司业务的支 持,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 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家力: 独立董事孟兆胜: 独立董事周清杰: 2017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