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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0-18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魏莱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

新大洲工厂会议室召开。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时至 10 月 17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7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

                                 1
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207,998,6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50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45,896,8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220%。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2,101,81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286%。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本公司及关联人为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融资提

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2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18,516,967   118,434,957   99.9308%       82,010   0.0692%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526,967     6,444,957   98.7435%       82,010   1.2565%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依法回避表决。

    2、关于为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07,998,619   207,916,609   99.9606%       82,010   0.0394%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526,967     6,444,957   98.7435%       82,010   1.2565%             0   0.0000%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07,998,619   207,919,109   99.9618%       79,510   0.0382%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6,526,967     6,447,457   98.7818%       79,510   1.2182%             0   0.0000%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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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正文,为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杨媛)

负 责 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魏莱)




                                        201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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