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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12-13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7)第 147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魏莱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11 月 17 日、11 月 24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4:30 时

在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 351 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2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15:00

时至 12 月 12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84 人,代表股份

248,015,0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66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42,878,2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512%。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78 人,代表股份 105,136,7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9151%。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1、关于协商解除海南嘉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97,128,241   178,750,775   90.6774%    17,683,466   8.9705%       694,000    0.35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4,156,686    25,779,220   58.3812%    17,683,466   40.0471%      694,000    1.5717%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总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248,015,024   230,790,268   93.0550%    16,010,356   6.4554%      1,214,400   0.489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4,734,886    27,510,130   61.4959%    16,010,356   35.7894%     1,214,400   2.7147%

     3、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变更承诺的提

案

     总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57,033,469   138,600,213   88.2616%    18,152,656   11.5597%      280,600    0.1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4,734,886    26,301,630   58.7944%    18,152,656   40.5783%      280,600    0.6273%

     审议上述第(1)项提案时,关联股东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上

海儒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杜树良先生已依法回避该议

案的表决。

     审议上述第(3)项提案时,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及陈友阳先生已依法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关联股东黑龙江恒

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杨媛




                                                    魏莱




                                          201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