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8-00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大洲 A 股票代码:000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1 号楼 4 层 B 单元 503B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1 号楼 4 层 B 单元 503B 室 股权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对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6 号)。2017 年 8 月 30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代表 的“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增持新大洲股份,当日累计成交 15,000,000 股,总持股比例达到 6.668%。在买入“新大洲”股份达到 5%时,本公司没有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 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入“新大洲”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8 条和第 11.8.1 条的规定。 经公司自查,造成上述错误的原因是我公司对《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 时”的字面理解出现偏差,致使我公司在所管理的澜沧江十四号私募基金持有新大洲股份已 经达到 4.83%,且有后续增持计划使澜沧江十四号私募基金持有新大洲股份超过 5%时,提前 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了在披露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 停止买入“新大洲”股份的义务。未按前述法律法规要求在持有新大洲股份达到 5%之日后 三日内再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现根据监管要求补充披露本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2、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上市公司”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大洲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 5、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新大洲股股份引起。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3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 4 释义 ..................................................................................................................................................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4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上市公司、新大洲 指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富立财富、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澜沧江十四号 指 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增持新大洲股份达到 本次权益变动 指 5%以上的权益变动行为。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除特殊说明外,本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代表的“富立澜沧江十四号 私募投资基金” 2、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1 号楼 4 层 B 单元 503B 室 3、法定代表人:林超宇 4、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5、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101010828890254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济性质:自然人控股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2013-11-05 至 2063-11-04 10、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1082889025 11、股东名称:自然人张熙铭持股 90%、自然人王嫄持股 10% 1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1 号楼 4 层 B 单元 503B 室 13、联系电话:010- 85185561 二、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 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由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和管理,由富立财富 按照协议约定依法设立和备案。 1、基金名称: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3、基金的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6 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代表基金 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4、基金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融资融券、权证、期 权及银行存款、银行理财、券商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基金专项专户、保险资管计划; 5、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年费率计提,按季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6、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为 10 年。 7、合伙成立及生效:基金纸质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后合同即告成立。 8、合同终止及变更: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1 人;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 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基 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基金合同变更的情形包括: (1) 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2) 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的原因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选择以下 方式:如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基金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 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3)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向中国基 金业协会报告。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资料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情况 者地区的居留权 林超宇 男 中国 中国 无 执行董事 李岩 男 中国 中国 无 总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澜沧江十四号除新大洲股份外,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澜沧江十四号为新大洲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增持股份,主要是基于对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及其未来发展牛肉产业的认同,看好上 市公司在牛肉产业以海外牛源开拓为主的经营模式和后续产业规划,看好中国食品消费结构 变化对牛肉的需求增长。 截止本次权益变动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澜沧江十四号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在新大洲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新大洲 39,281,280 股股份,占新大洲 总股本的 4.83%,为新大洲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澜沧江十四号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林忠峰持有的新大 洲 5,000,000 股股份;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连若晹持有的新大洲 10,000,000 股股份;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罗斌持有的新大洲 5,000,000 股股份;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赵序宏持有的新大洲 2,708,720 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新大洲 61,990,000 股股份,占新大洲总股本的 7.61%,均为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没有导致新大洲控制权发生变化。 8 本公司买入新大洲股票,不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二、由于对《收购办法》中关于“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的字面 理解出现偏差,致使我公司在所管理的澜沧江十四号私募基金持有新大洲股份已经达到 4.83%,且有后续增持计划使澜沧江十四号私募基金持有新大洲股份超过 5%时,提前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了在披露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停止买入 新大洲股份的义务。未按前述法律法规要求在持有新大洲股份达到 5%之日后三日内再次披 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加强对法规的学习,并向新大洲的投资者致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大洲拥有权益的股份为出让人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的新大 洲股份,在锁定期满后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特定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得卖出,此外不存在 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形。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8 年 1 月 19 日)前 6 个月内买卖新 大洲股票情况如下: 买入 卖出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数量(股) 价格 数量(股) 价格 2017 年 8 月 14 日 大宗交易 5,000,000 40,150,000 2017 年 8 月 14 日 大宗交易 16,281,280 130,738,678 2017 年 8 月 16 日 大宗交易 5,000,000 40,150,000 2017 年 8 月 16 日 大宗交易 5,000,000 40,150,000 2017 年 8 月 25 日 大宗交易 8,000,000 64,000,000 2017 年 8 月 30 日 大宗交易 5,000,000 40,150,000 2017 年 8 月 30 日 大宗交易 10,000,000 80,300,000 2017 年 8 月 31 日 大宗交易 5,000,000 40,150,000 2017 年 8 月 31 日 大宗交易 2,708,720 21,751,000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达到 5%时,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 9 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新大洲的股份。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根据监管要求,本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后 30 日内不得交易新大洲股 票。 二、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截止目前无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10 (此页无正文,为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关于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林超宇 签署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海南省海口市 股票简称 新大洲 A 股票代码 0005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 1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 注册地 号楼 4 层 B 单元 503B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权益变动方式(可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多选)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新大洲 A 股股票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39,281,280 股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4.83%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新大洲 A 股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变动数量:22,708,720 股 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比例:2.79% 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是 √ 否 □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控制人减持时是 12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林超宇 签署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