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
资料,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关联人陈阳友先生共同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的煤矿采选支护装备,以“售
后回租”方式与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1、有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
2、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
表决。关联人为本公司的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所提
供担保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家力:
独立董事孟兆胜:
独立董事周清杰: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