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为保障全资子公司履行《代理进口框架合同》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03-26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8-02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保障全资子公司履行《代理进口框架合同》提
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 年 3 月 23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保障全资子公司履行<代理
进口框架合同>提供担保的议案》。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恒阳”)与建发(天津)有限公司、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厦
门建发美酒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三家公司统称“代理人”)拟签署《代理进口
框架合同》。自 2018 年 03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03 月 26 日期间,代理人中的一
方或多方与宁波恒阳交易不确定数量的肉类冻品等产品,双方连续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买卖、代理采购或进出口等),本公司同意对前述交易项下宁波恒阳向代
理人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对代理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合计人民
币 5000 万元为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
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等。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的名称: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16 日
注册地点: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号办公楼十一号 1180 室
法定代表人:陈阳友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初级农副产品、
鲜活水产品、水果、蔬菜、生鲜肉品、冷藏肉、冷冻肉的批发、零售;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信息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
批发、零售。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宁波恒阳 100%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宁波恒阳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
额 4785.11 万元、负债总额 862.30 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
债总额 862.30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0 万元、净资产 3922.82 万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 990.74 万元、利润总额-157.83
万元、净利润-163.59 万元。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总额 23,982.95 万元、
负债总额 14,819.95 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 5,722.36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0,837.81 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
万元、净资产 9,163.00 万元,2017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6,666.19 万元、利润总
额-399.12 万元、净利润-395.27 万元。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宁波恒阳的资产
负债率为 61.7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建发(天津)有限公司、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建发
美酒汇酒业有限公司
丙方、被保证人: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
(一)保证事项
自 2018 年 03 月 27 日起至 2020 年 03 月 26 日期间(下称“债权发生期间”),
乙方中的一方或多方与丙方交易不确定数量的冻品等产品,双方连续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买卖、代理采购或进出口等),甲方同意对前述交易项下丙方向乙方负
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连续交易项下所有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甲方对乙方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合计人民币 5000 万(伍
仟万)元为限。
(三)债权发生期间的提前终止
在债权发生期间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其后的交易,宣布债权
发生期间提前终止:
1、丙方有迟延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3、甲方或丙方发生经营困难或债务恶化的;
债权发生期间终止后,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债权发
生期间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债务。
(四)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两年。
(五)保证性质
1、本合同之保证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在最高限额内,乙方与丙方连续
交易而签订的所有买卖合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该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终
止后,对丙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甲方同意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最高
额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之保证为独立的无条件不可撤销之保证,本保证效力不因主合同
无效或撤销而受到任何影响;若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保证人仍需对债务人因
此应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本担保事项有助于宁波恒阳开展牛肉食品产业的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宁波恒阳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宁波
恒阳履行《代理进口框架合同》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无对外担保,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9,204.9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44%。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担
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为宁波恒阳履行《代理进口框架合同》提供担保金额
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7%。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发(天津)有限公司、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
司、厦门建发美酒汇酒业有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拟签署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