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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6-06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8)第 49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稚森、杨媛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6 月 5 日 14:30 时在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大道 23 号新大

洲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5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通过深圳


                                 1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4 日 15:00 时至

6 月 5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6 人,代表股份

100,683,0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6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34,728,6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61%。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74 人,代表股份 65,954,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01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

代表股份 38,693,0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7531%。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4,728,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26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3 人,代表股份 3,964,4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87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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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陈阳友先生就增持公司股份承诺履行申请延期的提

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0,683,070    96,820,820   96.1640%        3,862,250    3.8360%             0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38,693,070    34,830,820   90.0182%         3,862,250    9.9818%            0    0.0000%

    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陈阳友、

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财智嘉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未参加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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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正文,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周稚森




                                                       杨媛




                                            201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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