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2018-06-2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关联企业讷河新恒阳生
化制品有限公司联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关联人陈阳友先生、黑龙江恒阳牛业有
限责任公司拟共同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
交易。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审核意见:
1、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
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我们认为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董事陈阳友先生及其控制下企业
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及关联企业联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未收取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
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
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签字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家力:
独立董事孟兆胜:
独立董事周清杰:
201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