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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7-20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8-07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19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澜
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代表人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财富”)
的通知,获悉其于2018年7月1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
称“海南证监局”)电话通知,因富立财富旗下 “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澜沧江十四”)在2017年8月14日—8月3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新
大洲A”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限制期内暂停交易,海南证监局
对富立财富下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海南监管
局依法对富立财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富立财富及富立财富时任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李岩存在以下违法
事实:
    (一)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澜沧江十四号)成立于2017年6月2
日,初始募集金额为200万元,基金管理人为富立财富。
    (二)富立澜沧江十四号私募投资基金交易和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7月底,富立财富决定使用澜沧江十四号买入“新大洲A”。8月14日至8
月31日期间,澜沧江十四号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新大洲A”。其中,8月
25日,富立财富持有 “新大洲A” 的股份占总股本4.83%,并通过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书》。《简式权益变动书》中
称富立财富拟通过大宗交易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实施后,富立财富将持有占
总股本5.44%的“新大洲A”股份,成为新大洲持股5%以上的股东。
    8月30日,澜沧江十四号在受让500万股“新大洲A”后,持有“新大洲A”股份
比例达到5.44%。但是,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在
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未通知新大洲
予以公告。并且澜沧江十四号在限制转让期限内(8月30日和8月31日)继续增持“新
大洲A”,累计增持股份占“新大洲A”已发行股份的7.61%。澜沧江十四号在持有“新
大洲A”股份比例达到5%后,共计买入21,286,800股,成交金额170,933,00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流水、相关合同、公告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李岩。
    富立财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海南监管局决定:
    1、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的行为予
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
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对富立财富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富立财富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岩予以警告,对超比例持股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
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违法增持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对李岩处以6万元罚款。
    二、相关说明
    1、富立财富表示,经富立财富自查,前述违规行为因富立财富相关人员对法规
理解偏差导致,非富立财富故意行为。除前述违规行为外,富立财富无其他任何违
规事项,前述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不会影响富立财富正常运营,今后富立财富将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强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程序,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处罚是对本公司股东代表人富立财富及其时任总经理、合规风控负
责人李岩先生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富立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函。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