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与鼎晖晖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签署《顾问协议》的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8-09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与鼎晖晖泰投资
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签署《顾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的实际控制人
陈阳友先生(以下简称“陈先生”) 曾于 2016 年末发生脑中风病情,当时病情
较轻,之后处于康复当中,近期病情有所加重,行动受到影响,无法长时间工作。
鉴于此陈先生与鼎晖晖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晖泰”)
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签署《顾问协议》,陈先生同意聘请鼎晖晖泰向其提供与尚
衡冠通的日常运营相关的顾问服务(以下简称“顾问服务”),且鼎晖晖泰愿意
按照《顾问协议》向陈先生提供顾问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署双方基本情况
1)陈阳友先生: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的实际控制人。
尚衡冠通的基本情况: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2日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6A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
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阳友
股权结构:
陈阳友 黑龙江省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刘瑞毅 讷河市市政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45.45% 27.27%% 16.36%% 10.91%%
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鼎晖天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9%(GP) 42.86%(LP) 42.86%(LP)
尚衡冠通
0.18% 0.03% 10.9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市公司关系:截至本公告日,尚衡冠通持有本公司股份89,481,652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99%,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鼎晖晖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10月09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
室(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托管第114号)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鼎晖晖泰与尚衡冠通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天津鼎晖天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具有关联关系。鼎晖晖泰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顾问协议》由协议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
3、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顾问协议》无需履行其他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二、《顾问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顾问服务
(a)鼎晖晖泰向陈先生提供《顾问协议》项下约定的顾问服务,以便协助
陈先生实现尚衡冠通的合伙目的,进而协助上市公司推进企业战略实施,加强企
业管理和风险防范。
(b)鼎晖晖泰根据法律法规、《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
合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及《顾问协议》的约定,以顾问建议的形式就
如下尚衡冠通的日常运营事宜向陈先生提供顾问服务:
1) 尚衡冠通的投后管理以及对管理尚衡冠通资产而言必需或有利的其他
行为;
2) 由尚衡冠通以自身名义签署任何协议,以及陈先生根据有限合伙协议,
代表尚衡冠通且符合尚衡冠通的合伙目的、并为尚衡冠通的利益签订的
协议,及其他对管理尚衡冠通资产而必需或有利的协议;
3) 尚衡冠通对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尚衡冠通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尚衡冠通名义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等;
4) 尚衡冠通行使相关诉讼/仲裁权利和进行其他法律行为;
5) 选择、更换尚衡冠通进行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及其他为尚衡冠通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6) 根据尚衡冠通投资经营需要,外聘专业机构或顾问行使相关业务职能;
7)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运用尚衡冠通资产开展其它投资活动;
8) 法律法规规定、有限合伙协议及《顾问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c)陈先生有权审查鼎晖晖泰的顾问建议,对符合有限合伙协议及《顾问
协议》约定的顾问建议应予以采用并执行。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
1) 陈先生对尚衡冠通的日常经营事宜拥有最终决策权,鼎晖晖泰仅提供顾
问建议,该建议仅作为陈先生进行决策时的参考,不构成鼎晖晖泰的任
何承诺或保证。尚衡冠通的任何决策最终均由陈先生作出,相应的风险
亦由陈先生及/或尚衡冠通自行承担。如因陈先生采用并执行鼎晖晖泰
的顾问建议而导致陈先生及/或尚衡冠通的任何责任、损失或风险,均
与鼎晖晖泰无关,鼎晖晖泰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 陈先生及/或尚衡冠通在《顾问协议》生效前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与鼎晖
晖泰无关,鼎晖晖泰无需承担任何来自第三方的以任何理由要求鼎晖晖
泰承担的责任。《顾问协议》生效后,除非由于鼎晖晖泰的故意或重大
过失,鼎晖晖泰亦不对陈先生及/或尚衡冠通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
3) 鼎晖晖泰仅对陈先生承担《顾问协议》项下的顾问服务,对尚衡冠通及
其合伙人等非《顾问协议》当事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陈先生及/或尚
衡冠通与非《顾问协议》当事方发生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陈先生
及/或尚衡冠通应负责与该非《顾问协议》当事方自行解决。鼎晖晖泰
不应成为被诉的一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鼎晖晖泰因此遭受任何
损失,陈先生应对鼎晖晖泰予以全额补偿。
(d)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或其他目的,鼎晖晖泰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根据《顾问协议》约定向陈先生提供顾问服务,但鼎
晖晖泰履行《顾问协议》的行为不得被解释为鼎晖晖泰参与或决策尚衡冠通的日
常运营或其他活动,不得被视为鼎晖晖泰为普通合伙人及/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
或管理人,并因此向任何第三方承担陈先生及/或尚衡冠通的债务和义务。
2、期限和终止
《顾问协议》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顾问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顾问协
议》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尚衡冠通的存续期限届满;
(b)陈先生因任何原因不再担任或无法继续担任尚衡冠通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
(c)鼎晖晖泰认为其不再适宜为陈先生提供顾问服务的,鼎晖晖泰有权在
书面通知陈先生后,于书面通知约定的终止日,《顾问协议》自动终止。
3、《顾问协议》之签署及生效
《顾问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如一方为自然人,则
为该方签字)后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顾问协议》的签署方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鼎晖投资旗下鼎晖
晖泰。鼎晖投资曾投资了蒙牛、双汇及现代牧业等行业龙头企业,具备丰富的投
资及管理经验。《顾问协议》签订后,鼎晖晖泰将以其实践经验协助陈阳友先生
实现尚衡冠通的合伙目的,进而协助本公司推进企业战略实施,加强企业管理和
风险防范。
《顾问协议》的签订,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其作
为尚衡冠通的顾问,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直接影响,《顾问协议》的签订和
履行不影响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方形成依赖。
本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顾问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陈阳友先生与鼎晖晖泰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签署的《顾问协议》。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