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方律非字(2018)第 137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媛、魏莱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室召 开。 1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8 日 15:00 时至 11 月 19 日 15:00 时期间的 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9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5 人,代表股份 197,559,80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68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24,228,9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603%。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73,330,8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008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3 人, 代表股份 46,088,1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615%。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4,747,3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2 份的 4.26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0 人,代表股份 11,340,8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931%。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方式融资提供担 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97,559,803 191,514,119 96.9398% 5,564,584 2.8167% 481,100 0.24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6,088,151 40,042,467 86.8823% 5,564,584 12.0738% 481,100 1.0439% 2、《关于撤销为中航新大洲借款提供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决议事 项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97,559,803 188,509,692 95.4191% 8,564,211 4.3350% 485,900 0.24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6,088,151 37,038,040 80.3635% 8,564,211 18.5822% 485,900 1.0543% 3、《关于陈阳友先生就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申请豁免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8,078,151 97,629,440 90.3323% 10,344,911 9.5717% 103,800 0.09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6,088,151 35,639,440 77.3289% 10,344,911 22.4459% 103,800 0.2252% 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在股东 3 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依法回避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为正文,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 魏莱 杨媛 2018 年 11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