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8-11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1)内容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股东股权 质押暨关联交易的提案》;2)内容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陈阳友先生就增持公司股份承诺履行申请延期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一)14:30 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8 日 15:00 时至 11 月 19 日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 9:3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 15 号海南锦鸿温泉花园酒店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受王磊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兼总裁许树茂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1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 人 代表股份 占 公 司 人 代表股份数 占公司有 数 量 表决权股 数 数量 有表决 数 量 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权股份 份总数的 比例 总数的 比例 比例 4 124,228,992 15.2603% 81 73,330,811 9.0080% 85 197,559,803 24.26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方 式融资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97,559,803 191,514,119 96.9398% 5,564,584 2.8167% 481,100 0.24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6,088,151 40,042,467 86.8823% 5,564,584 12.0738% 481,100 1.043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为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 保决议事项的提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97,559,803 188,509,692 95.4191% 8,564,211 4.3350% 485,900 0.24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6,088,151 37,038,040 80.3635% 8,564,211 18.5822% 485,900 1.0543% (三)关联股东陈阳友先生、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参与表决,关联 2 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陈阳友先 生就增持公司股份承诺申请豁免的提案》。 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农业 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阳友先生。因此,股东陈阳友先生、深圳市尚衡冠 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108,078,151 97,629,440 90.3323% 10,344,911 9.5717% 103,800 0.09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46,088,151 35,639,440 77.3289% 10,344,911 22.4459% 103,800 0.2252% 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2018 年 10 月 31 日、2018 年 11 月 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转让应 收账款方式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撤销为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借款 提供股东股权质押担保决议事项的公告》、《关于陈阳友先生承诺增持公司股票进展 情况及申请豁免继续履行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杨媛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3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