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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大洲A: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9-02-13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9-01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收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洞头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
书》((2019)浙 0305 执 148 号)、《财产申报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
《失信决定书》((2019)浙 0305 执 148 号)、《限制消费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 0305 执 14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建军,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志、陈阳友及黑龙江恒阳牛
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
    本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8 月 1
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JJJK2018001 号。合同就借款期限、违
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化 12%收取,借款期限为 30 个
自然日。2018 年 8 月 9 日、8 月 10 日、9 月 7 日,原告陆续向被告新大洲转账
共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签订
《个人保证担保承诺函》。为保证 CJJJK2018001 号合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自愿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11 月 6 日,原告陈建军向洞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2018 年 12 月 25 日,洞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8)浙 0305 民初 1370
号):1)被告新大洲自愿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建军借款本
金 1000 万元、利息 10 万元、违约金(以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9 月 9
日起,以本金 1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以本金 5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10 月 7 日起,均按日利率 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产生
的费用 8 万元;2)被告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大洲追偿;3)原告陈建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
本案诉讼费 90722 元,减半收取计 45361 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22680.5 元,被
告新大洲、李志、陈阳友、恒阳牛业共同负担 22680.5 元。
    因上述借贷纠纷,陈建军向洞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洞头法院于 2019 年 02
月 01 日依法立案执行。
    二、法院文书的主要内容

    1、2019 年 2 月 1 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
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
   (一)责令新大洲、李志、陈阳友及恒阳牛业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 10180000 元及利息等;
   (2)支付受理费 22680.50 元,执行费 77580 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洞头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2019 年 2 月 1 日签发的《财产申报令》的主要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
责令新大洲、李志、陈阳友及恒阳牛业在本令送达后三日内,按照要求向洞头法
院如实申报财产。
    3、2019 年 2 月 1 日签发的《失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2019 年 2 月 1 日签发的《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
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洞头法院决定对新大洲、恒阳牛业、
李志、陈阳友发出消费限制令。
    限制期限: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时止。
     5、2019 年 2 月 2 日签发的《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陈建军
     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
     洞头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浙 0305 民初 1370 号民事调解书,
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
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在(2019)浙 0305 执 148
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大洲、恒阳牛业、李志、陈阳友
银行存款人民币 15180000 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
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浙 0305 民初 1370
号);
     2、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19)浙 0305 执 148
号)、《财产申报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失信决定书》((2019)浙 0305
执 148 号)、《限制消费令》((2019)浙 0305 执 148 号)、《执行裁定书》((2019)
浙 0305 执 148 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3 日